律师追问是谁致其宫外孕-

富敏荣随后举例证明,如一审中,黄健翔对陆幽出具的宫外孕门诊证明予以否定,法院并没有让陆幽补足证据,也没有到该医院进行调查,最终法庭没有承认陆幽宫外孕的事实。再如,黄健翔的律师在一审时称,涉案博文中指的不是陆幽,但他并没有举证文中所指是谁。实际上,应将文中所指人的特征资料和陆幽的特征资料进行比对,黄健翔也应适当举证,不能将所有举证责任全部推给陆幽。

富律师发言后,陆幽立刻示意审判长进行补充: 判决书写道: 陆幽称,各媒体均有首席记者。 我翻遍所有的庭审记录,我没说过这句话。我的表达是,全国跟国家队报道的女记者很少,又是首席的女记者只有我一人。我不知道一审判决书上为什么会有这个错误?致使否定了这一案件的唯一性、排他性。

二审上诉内容了无新意,没有新的证据,因此应该驳回上诉请求。 这是黄健翔律师赵江宁当庭的观点,他认为涉案博文没有侵犯陆幽的名誉权,审理范围应该局限于涉案博文内容。到目前为止,陆幽并没有足以被采信的证据,来证明博文以泄漏隐私或诽谤的形式,侵犯其名誉权。赵律师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都不存在问题,法院应维持原判。

现场焦点:绯闻女主角到底是谁?

陆幽:我是 宫外孕 的 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

黄健翔:指谁我不知道,但她指的不是你

博文中的绯闻女主角到底是谁?庭审当天,这成为贯穿全场的焦点。

陆幽的律师表示,黄健翔涉案博文属于真人真事,三大关键点为 宫外孕 、 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 、 看不见她的倩影了 。将这三个词语组合在一起,可以归纳出这个人是首席女记者,这个女记者负责中国国家队的报道,而且是出镜记者,因为文中写的是 看不见她的倩影了 ,如果是广播电台的记者,就应该写 听不见她的声音了 也不可能是平面媒体,否则就会写 看不见她的报道了 。再有就是,这个女记者发生了宫外孕。

全国的记者很多,但是女记者相对于男记者来说并不多;跑体育的女记者相对来说更少;跑足球的女记者就更少,跑国家足球队的女记者少之又少;其中电视出境的首席女记者还要少,是首席记者得了宫外孕的,只有陆幽。这些信息的组合,具有直接的排他指向性 ,富律师说,这一案件的焦点是如何认定没有指名道姓的特定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离开特定人就无所谓名誉,侵害名誉权应当有特定的侵害对象,陆幽就是这个特定人。虽然博文中并没有提及姓名,但是网友在黄健翔博文发表三个多小时后,已经开始跟帖谩骂,这说明网友可以根据博文中的信息判断出该人是谁,这已经对陆幽构成了侵权。

庭审中陆幽曾对黄健翔的律师发问: 如果你说文中提到的不是我,黄健翔指的是谁? 黄健翔的律师说: 指谁我不知道,但她指的不是你 。在随后的庭审中,黄健翔的律师还曾问陆幽: 你说你的宫外孕不是跟杜伊,那你说那个始作俑者的人是谁? 陆幽当庭没有回应。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问黄健翔的律师: 黄健翔博文中指的是谁? 律师解释说,当时黄健翔只是听说了这么一回事,但并不知道这个宫外孕女记者到底是谁,文中没有提到 央视 ,黄健翔更不知道陆幽是首席记者。后来删除这段博文完全是有朋友提醒,说可能会带来麻烦。律师还称, 文中所指是陆幽 完全是媒体的推断,所以黄健翔才在10天后发表另一篇博文《贼喊捉贼》, 贼 指的是那些推断的媒体。

现场焦点:宫外孕是否属实?

陆幽:新增秦皇岛某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黄健翔:诊断证明书不具备真实性

一审中,陆幽只向法院提交了门诊病历,但并未得到法庭的采信,最终没有认定陆幽(ghs是什么梗?“ghs”是“搞黄色”的首拼音缩写,作为一个调侃意味的网络用语,经常出现在聊天对话中。)有过 宫外孕 。庭审当天,陆幽向法庭提交了 宫外孕诊断证明书 ,作为补强的新证据。这份诊断证明书是2009年7月12日从当时收治陆幽宫外孕的秦皇岛某医院重新补开的。陆幽的律师认为,这是一审中没有查明的事实。

当审判长拿过诊断证明书,对开具时间询问时,陆幽说: 作为个人,从来没有想过会卷入官司,当时又是单位同事、领导帮我办的住院手续,我个人也没有这样的经历。一审时,我认为门诊病历足以作为证据,但是基于被上诉人的质疑,法庭的不认可,才开具了诊断证明书,是为了进一步确认――我确实是在单位同事知情的情况下有过宫外孕。这是我的个人隐私,但是我必须要证明我自己,所以到医院补开了这个证明。 [page]

陆幽的律师补充说: 一个人的隐私,其他人是可能知道的。陆幽当时在出差,是由单位领导派同事照顾的,是有单据报销的,单位里好些人是知道的。 陆幽在一旁说: 我没有刻意隐瞒过。

黄健翔的律师从审判长手中接过诊断书,看后并不认可,并且质疑这份证明书的真实性。对于开具时间,赵律师认为,这是一张2009年7月12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却要证明2007年7月6日至12日,也就是两年前发生的事情,这是不妥当的。另外,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具证明一方应出庭接受质疑,否则不可认定其真实性。

黄健翔的律师还提出,陆幽不应该只拿诊断证明书, 其实很简单,你拿住院病历、诊断记录、化验单、消费凭证、出院凭证,放在一起,我直接就可以认了。我之所以对陆幽的宫外孕不认可,是因为你们拿出来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天,审判长也曾问过陆幽: 除了门诊病历和诊断证明书外,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你的宫外孕事实吗? 陆幽回答说: 法庭可以到中央电视台调查,也可以到秦皇岛某医院调查这个诊断书的真伪,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陆幽的律师补充说: 诊断证明书是证明一段病症经历的充分必要条件,除非对方能够举证陆幽在取得这一证明期间存在弄虚作假或被收买,否则对方一系列的否认,我认为说服力是不够的。 对于黄健翔律师质疑开具的时间问题,陆幽的律师说,律师办案都是事后核查,至于是两年后还是十年后,都不会影响事实本身, 我相信,即使我们把门诊病历、住院证明和报销凭证都拿到法庭上,以对方律师的职业水准也不可能认。

我会认吗?我告诉你,你先搬上来,然后我就会认。既然陆幽的报销凭证在中央电视台,这是你们要举证的。既然你的同事忙前跑后的,你可以让同事作为证人到法庭接受质询。问题恰恰在于,你应该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但是你的律师告诉我,赵律师这是你的活儿。你自己都没有证明宫外孕是否成立,我还有什么必要提出相反的证据?我承认,一个女人承认宫外孕很难,但这是这场官司的根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否则应当举证证明 。黄健翔律师反驳说。

对此,陆幽做出回应: 如果让当时跑前跑后的同事出庭作证,难道让他成为我的 绯闻男友 吗? 最终,审判长询问陆幽能否在一周内提交宫外孕期间的报销凭证。陆幽表示,她从来没有想过去找,经过两年多的时间,不敢保证能够顺利提交,她认为诊断证明书足以证明宫外孕经历。

现场关键词:是否存在商业利益?

陆幽:爆料女记者性丑闻,是为了增加点击率

黄健翔:本案件与某网站签约无关

庭审中,陆幽提出:希望法院重新调查黄健翔和飞外网站、CSPN(中国电视体育联播平台)的商业协议。审判长随后问道: 陆幽,你想要提取商业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该案一审中,法院曾要求飞外网站和CSPN提供与黄健翔的商业协议,但是都以 涉及商业秘密 为由拒绝提供。陆幽认为,她和黄健翔之间没有任何个人恩怨,可以说是见过面却没打过招呼的同事,黄健翔之所以在博文中爆料女记者的性丑闻,这是他精心写作、精心策划的事情,为了他服务的媒体,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

陆幽再次提到黄健翔发表博文的时间――2008年6月6日,这是中国国家队在世界杯预选赛一场关键比赛的前一天,如果再输,国家队出线的希望很渺茫,6月6日也是欧洲杯开幕的前两天。黄健翔此时发表博文,写出一个女记者的宫外孕性丑闻是最有引爆点的。

陆幽说: 2006年世界杯的时候,黄健翔和TOM网签约,他在世界杯解说中的一声吼成为了一个事件。2008年,黄健翔和某网站签约博客、是CSPN首推的解说员,他不过是故技重施,就像2006年一样,这是他商业形式的一个复制。在这种情况下,他漠视一个女子的不幸,我成了这个商业策划的牺牲品。 陆幽的律师称,很多例子可以证明,博客与作者签约不是免费的,黄健翔通过提高博客点击率,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对于陆幽的调查请求,黄健翔律师则认为,这是一桩名誉权案,与黄健翔签约网站、CSPN并无关系,对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仅仅是猜测,因此不予认可。审判长称,是否调查会经过合议庭商议后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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