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条例

爱国卫生月活动总结范文 篇1

  自从本月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以来,我们学校的校园环境有了崭新的变化,同学们的保洁意识大大增强。校园变美了,变得更干净漂亮了,师生们乐在心头。

  一、坚持一日常规的卫生打扫习惯。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校情,花大力气狠抓常规卫生工作,我们把卫生区安排到各班,各班劳动委员认真安排好每日的班级和公地的值日生,班主任每日督促过问卫生打扫情况,学生早晚实行一大扫,中午一小扫,确保校园全天净洁。

  二、学校学生会,团委会自发成立了“义务保洁员”小组。每日“义务保洁员”或捡纸屑,或及时清洁走廊、通道,路上、草坪上、公共场所的纸条、纸团、包装袋、小瓶子等。这样为24小时保持校园洁净提供了实际有效地保证。由于这些“义务保洁员”来自学生,因此在学生中也能够起到相互督促的作用,使那些不讲卫生的同学有所收敛,有利于人人讲文明,人人讲卫生的良好习惯的形成。

  三、设置流动红旗,实行卫生评比制度,并把卫生评分纳入常规分作为班主任、生管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学校总务处聘请人员每周2次对学校范围内的食堂、学生宿舍、卫生间、公共厕所、水沟等进行全面性卫生喷射消毒。

  五、生管人员每天都督促寄宿生做好宿舍的卫生打扫,经常教育学生做好个人卫生,要求学生经常把自己的衣服、被子拿出来晒太阳,做到勤换衣服、勤洗头、勤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吃零食、不乱扔生活废品。生管人员认真组织宿舍长做好卫生评比工作。

《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全文时间:2022-05-09

  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下面是《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的详细内容。

  《长春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乡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领导、全民参与,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减少健康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为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和卫生村等卫生创建活动。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健康城市、健康街道(乡镇)、健康社区(村)、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创建活动,营造健康环境、优化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构建健康社会。

  第七条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活动月,全市应当集中宣传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时间:2022-04-01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时间:2022-03-23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全文时间:2021-10-28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已由保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xx年11月10日通过并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保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xx年11月10日保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街道)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教育、财政、水利、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新版《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时间:2021-08-15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促进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卫生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长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占用公共场所最高罚300元时间:2021-08-09

  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xx年2月1日起实施,规定 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最高罚300元,下面是相关内容。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xx年12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xx年12月29日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配套建设,综合管理,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为了统一市容市貌,《条例》中称,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上不得插挂、张贴、安装、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任何物品;建筑物顶部、外走廊、平台、阳台、窗外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放物料,无乱搭建。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责令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临街的经营者也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物品。

甘肃省将《鼠疫防治条例》与《精神卫生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时间:2021-07-16

  为加快推进鼠疫防治和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建设,形成甘肃省的鼠疫防控和精神卫生工作法律规范,甘肃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将《甘肃省鼠疫防治条例》和《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列入20xx年度立法调研计划。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近日组织开展《甘肃省鼠疫防治条例》和《甘肃省精神卫生条例》专家论证。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晓明参加论证会并讲话,委政法处、应急办、疾控处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了论证会。

  &(巴黎世家是什么梗?2020年的七夕时,Balenciaga依靠“土味广告”成功出圈,迅速在时尚圈掀起了一场流量与话题的狂欢,当时无一不在诟病七夕限定的“土味”。之后又凭借巴黎世家的经典字母袜再次火了起来,短视频平台的播放量一路飙升,让印有 Logo 的黑丝愈发受宠。)ldquo;鼠疫防控和精神卫生工作是甘肃省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系统工程,推进两部《条例》的立法进程,对指导全省鼠疫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论证会上,王晓明表示,当前两部《条例》的重点要放在可操作性以及框架上,对《条例》的条文要进行规范的、细致的表述;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制定出科学合理,有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卫生地方性法规奠定基础。

  论证会讨论修订了调研方案,并安排部署了下一阶段调研准备重点工作,同时制定了调研进度表。

  20xx年,甘肃酒泉玉门、肃北一带发生3起鼠疫,共造成3人死亡。

  1.控制传染源。灭鼠、灭蚤,监测和控制鼠间鼠疫。加强疫情报告。严格隔离病人,注意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分别隔离。一般情况下,对于腺鼠疫,隔离至淋巴结肿大完全消散后,还要再观察7天,肺鼠疫要隔离至痰培养6次阴性。与患者等接触的人,医学观察9天,若曾接受预防接种者应检疫12天。病人的分泌物与排泄物要彻底消毒或焚烧,死于鼠疫的人的尸体应用尸袋严密包扎,并立刻火化。

《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表决通过时间:2021-04-18

  近日,《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拟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为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加快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发挥地方性法规对菏泽城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城镇工作生活环境的新期待,《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市第xx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正式出台,拟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城镇容貌管理和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均做出了详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一旦产生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该《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条例》分总则、责任区管理、城镇容貌管理、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七十六条。其中城镇容貌管理部分涉及市容秩序管理、市政管理、户外广告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城市环境的最直观表现,代表一个城市的形象。城市管理处于社会管理的末端环节,涉及的法律、事务、利益和社会群体具有多、杂、广、全等特点,存在很多制约管理的因素,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必须强化法律手段的运用。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必将强力推动城市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在城镇容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要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实施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禁止露天餐饮活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实施露天烧烤活动,露天餐饮摊点聚集区域应当设置临时厕所,引导顾客文明如厕。同时禁止在城镇道路上和公园广场内设置集贸市场、乱摆摊点、乱停车辆、装卸货物、吊挂杂物、晾晒衣物。禁止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商业活动。在城镇道路上举办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公益活动,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沿街门店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摆卖商品、占道作业;允许设置的经营性商亭,不得超出亭体摆卖商品;便民摊点不得超出划定区域摆卖商品、占道作业。

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时间:2020-07-20

  大家知道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是怎么一个具体内容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环境卫生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以上便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卫生条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需要更多资讯,欢迎继续浏览下面推荐的相关内容。
本文标题:卫生条例 - 明星
本文地址:www.fk0591.com/content/1-38188-0.html

特别声明:以上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FK娱乐网观点或者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后的30日内与FK娱乐网联系
热门话题
每日一题

鹿晗炒工作室鱿鱼

鹿晗炒工作室鱿鱼

愚人节,艺人们纷纷在微博开启了“愚人节整蛊大赛”~鹿晗说今儿过节发张自拍~他的工作室评论说自己要辞职,结果鹿boss爽快地说准了~后知后觉的工作室哭唧唧发微博说自己要凉凉了,2333~阿信说自己决定要公开了,然而附图看半天也看不出啥名堂来~这种事情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