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拿什么拯救你?——从仇子明事件谈起-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无辜被通缉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和名家都把枪头指向了我国缺失《新闻法》的立法。如经济观察网刊登了《新闻法为何千呼万唤不出来?》、雅虎网刊登《阿染:仇子明事件昭示新闻立法的紧迫性》、腾讯网刊登《专家:仇子明事件折射新闻法制缺位》。陈有西律师在其《少女错关拷问中国延押制度》一文中也指出 (仇子明事件)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跛脚鸭现象,已经严重损害社会的正常运转。我国没有保护舆论监督、保护记者和报社的《新闻法》 。

咋一看,好像《新闻法》一出台,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将得到全面保护,成为真正的 无冕之王 ,而类似仇子明的事件亦将避免。是否果真如此?根据屡次出台的法律、法规的经验来看,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未免过于乐观,《新闻法》也未必能够拯救你们。现举两个例子予以说明:

《律师法》拯救不了律师

2007年10月28日新的《律师法》经修订通过,并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看到这一消息的时候,谁都以为律师的春天终于来临了,举国律师欢欣鼓舞,热闹非凡。新修订《律师法》将第三十三条的提前介入权、第三十四条的阅卷权、第三十五条的调查取证权、第三十七条的庭上言论豁免权等等权利统统赋予了律师,那是多么令人期待和渴望,此种期待和渴望的强烈程度完全不亚于仇子明等新闻媒体朋友对《新闻法》的渴望。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当我们已经充分准备好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的时候,各种各样的困难依然出现了:《刑诉法》没有规定你们这些权利、《律师法》是你们律师自己的法、我们部门有规定、我们地方有规定、我们领导有规定、我没有时间安排、这个案子涉黑、疑难复杂 新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辩护意见采纳难等等又重新出现,甚至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面对这样的尴尬境地,律师能够做什么?唯一能做的就是只能当什么也没有发生过。当然也有不知趣的律师,手捧《律师法》与有关部门硬扛,据理力争,最后往往掉入刑法的陷阱而锒铛入狱。

两个《证据规定》拯救不了无辜蒙冤之人

受赵作海案的促使,为最大程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两高三部公布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此,又有多少人因我国刑事侦查文明的巨大进步而感到激动和向往。苦等一个多月后, 正版 的两个证据规定终于和大家见面了。咋一看,似乎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程序规定了一大筐的步骤,但细想一下,却又存在许多问题。其中一个根本问题是:什么是刑讯逼供?赵作海案件的发生是因为刑讯逼供导致,在此之前,《刑诉法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为何侦查机关对赵作海刑讯逼供如此有恃无恐,其原因就是法律没有对 刑讯逼供 、 威胁 、 引诱 、 欺骗 做明确的界定。对于刑讯逼供,不同的人可以给出不同的答案,这就导致我国司法认定的混乱,也是导致类似赵作海案最终被认定的根本原因。满心期待着两个规定会从根本上解决刑讯逼供的界定问题,但令人遗憾的是两个规定虽然罗列了诸多因刑讯逼供而得言词证据的排除情形和程序,却始终没有对刑讯逼供作出明确的规定,变相的 肉刑 如饿、冻、连续审讯、强光照射、电击等是否属于 刑讯逼供 ?两个规定都未提及。不知是疏忽还是有意没有规定,不得而知。但是,就依靠这样粗糙的两个规定是拯救不了无辜蒙冤之人。[page]

同样,《新闻法》也拯救不了新闻媒体工作者

《律师法》实施受阻告诉我们,法律缺乏执行的强制力和成长的土壤,任何法律都将成为一纸空文。《两个规定》的疏漏同样告诉我们,靠他人施舍的权利总是天马行空、不着边际。因此,在新闻工作者执业环境没有改善、新闻工作者的立法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请不要对《新闻法》寄予过多的期望,《新闻法》拯救不了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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